注音符號舊稱爲「註音字母」,爲漢字註音而設定的符號,1913年由中國讀音統一會制定,1918年由北洋政府教育部發布。注音符號是以章太炎的記音字母作藍本的標準漢語標音符號,經過百年演變,現有37個字母(聲母21個、韻母16個)
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把註音字母改稱爲「注音符號」,正式的稱呼是國語注音符號第一式。相對於拼音來說,注音符號有時簡稱注音。目前在台灣,小學生在學會漢字書寫之前,會先學習注音符號作爲中文字的替代寫法;在生活實用上,注音符號也用在標註生字的拼音,也是普遍的打字輸入法。
注音只是代表漢字的發音符號, 學生要學會看到某個符號, 就會發某個音。它無法取代漢字,只是作爲輔助學習華語的工具。以前沒有注音,是直接記寫漢字。